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诉乌鲁木齐新通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撤销权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民终字第6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刚 单位:
撤销权是《合同法》的新规定。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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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1)水民初字第126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乌民终字第641号
2.案由: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
负责人:袁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建勇新疆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营业部)
负责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桂淑真新疆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新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新通公司业务员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万银支行(以下简称万银支行)
负责人:赵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新疆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建国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余刚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昕;审判员:鲍文林;代审判员:郭莉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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