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上海前卫出租汽车公司承包合同案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三中民三(商)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利华 单位:
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过程中,先后因患有的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发作而直接导致了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原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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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1)宝经初字第808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三中民三(商)终字第25号
2.案由:承包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董某,男,1952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前卫出租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钱翊梁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利华;审判员:赵一鸣;代理审判员:顾莹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兵生;代理审判员:王逸民麦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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