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诉闽东华龙经贸有限公司税票交付请求权案
案由: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2)鼎民初字第5-3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戴传保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及已经诉讼确认的事实不存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应向原告出具何种税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应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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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2)鼎民初字第5-327号
2.案由:税票交付请求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福建省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左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东华龙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执行董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戴传保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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