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诉鹿寨县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柳地民终字第6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覃学敏 单位: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由的确定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的通知中,没有具体适合本案的案由,综合原告之诉及本案的案情,该案案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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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02)鹿民初字第48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柳地民终字第601号
2.案由:股东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欧某,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大学文化,原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公司碱回收车间主任,现无业
被告(上诉人):鹿寨县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丁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明;审判员:覃学敏闭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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