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卫辉支行等票据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乡恒辉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分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1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国斌 单位:
本案是一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票据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有:汇票出票人的责任;汇票解付行的责任。
关于出票人责任问题,作为出票人的卫辉工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签发汇票,与原告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其法律责任仅限于按照原告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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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防中法民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152号
2.案由:票据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河南省卫辉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任步尚新乡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卫辉市支行
代表人:郑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范某,均系该行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东兴支行
代表人:易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某,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
代表人: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覃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韦某,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分行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家礼;审判员:何国斌;代理审判员:陈雁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秀萍;审判员:潘耀杰;代理审判员:兰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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