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联轮船公司诉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等共同海损分摊案
案由:
共同海损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康华海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0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学伟 单位:
共同海损制度是传统海商法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是“一人为大家作出的牺牲由大家分摊”的“同舟共济”精神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形式。近半个世纪以来,因共同海损理算的耗时、繁琐而使该制度的存废取舍渐次受到现代效率型社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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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054号
2.案由:共同海损分摊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华联轮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山东省青岛市康华海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国际合作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人保)
负责人:张某1,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一华、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德生;审判员:倪学伟谭庆华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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