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诉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

福建省龙岩市国家安全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斌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在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后又被决定劳动教养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对该案的审判涉及下列一些法律问题:
1.关于游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游某收集《半月谈》、《党员生活》、《支部生活》、《党员特刊》、《方圆》、《中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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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2)永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70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游某,职工,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小伟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岩劳教委)。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郭某,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警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某,福建省龙岩市国家安全局警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福兵;审判员:胡初文;代理审判员:胡学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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