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北京市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自动化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设计院

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钢总公司计量自动化工程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西行初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孔根棣 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带有特殊性,这两个问题也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1.被裁决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对裁决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本案的被裁决人是原告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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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西行初字第55号。
2.案由:不服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无业。
原告:苏某,女,北京市自动化研究所退休工人。
原告:苏某1,男,北京市市政设计院退休工人。
原告:苏某2,女,无业。
原告:苏某3,男,无业。
原告:苏某4,女,无业。
上述六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向和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舒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市西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金某 ,北京市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干部。
第三人:周某,男,首钢总公司计量自动化工程公司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孔根棣;审裁员:付绍蓉李峰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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