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诉无锡市劳动局职工冒办退休处理决定案
案由:
强迫职工劳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

江苏省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市劳动局

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

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

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耀明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职工退休退职问题,政策性非常强。主要争议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国务院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适用问题;二是原告提供自己虚假出生证明的责任问题。
关于国务院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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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2)南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锡行终字第50号。
2.案由:不服职工冒办退休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虞某(又名虞某1),女,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江苏省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工作,系虞某丈夫。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荣某,市劳动局干部。
第三人:朱某,男,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退休职工。
第三人:祝某,男,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退休职工。
第三人:陆某,女,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退休职工。
第三人:江苏省无锡市轻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省无锡市微电机总厂。
法定代表人:丁某,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学良;审判员:孙佳蓓陈志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锦昌;审判员:蔡萍张学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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