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阻止其出境的行为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由: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辽宁省正元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圣彬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的秩序,是边检履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边防检查的职责。本案虽然涉及的是个别公民出境可能遇到的问题,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的往来大大加强,出境务工人员也随之增加,如果在出境前未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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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2)湖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要求确认阻止出境行为违法并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才某,男,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雷雨波辽宁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高崎边检站)。
法定代表人:洪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林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子青;审判员:陈滨;代理审判员:张海强。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红岩;审判员:黄伟民林琼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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