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天宪律师事务所诉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案
案由: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终字第3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秋娟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应付律师代理费金额的确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天宪律师事务所与金马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是诉讼代理合同,并约定律师费为减少损失额的20%,研究院诉金马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以研究院撤诉而终结诉讼,故在该诉讼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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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3)锡滨民二初字第34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终字第356号。
2.案由:诉讼代理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南京天宪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赵治英,该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金琪,该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正初江苏无锡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姚秋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挺;审判员:王立新蔡利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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