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宜昌三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初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如玉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实体并不复杂,其精彩之处在于法院对有关证据规则的运用。
1.关于释明权的问题
释明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澄清或者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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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初字第168号。
2.案由:联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洋旧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三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旧车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喻伟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物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云;审判员:吴如玉;代理审判员:冀放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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