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萍乡市龙骧瓷厂等不正当竞争案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

萍乡市龙骧瓷厂

萍乡市龙骧瓷厂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

萍乡市龙骧瓷厂

文书字号: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三初字第000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向阳 单位: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可以说是一新类型案件,审判中主要应解决好以下几个关键和疑难问题:
1.三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有关规定,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假冒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民三初字第00027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三田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建明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龙骧瓷厂。
法定代表人:胡某,萍乡市龙骧瓷厂厂长。
被告:胡某,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系萍乡市龙骧瓷厂厂长,住萍乡市湘东区。现正在萍乡市第二看守所服刑。
委托代理人:邓宜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原系萍乡市龙骧瓷厂营销员,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向阳;审判员:刘素萍;代理审判员:阳清
6.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