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设备公司诉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玉竹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以下两问题值得探讨:
1.从本案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权利。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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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龙民二初字第14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26号。
2.案由:股权转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必光北京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钨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显亚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琼;审判员:彭彩燕;人民陪审员:曾维英。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泽;审判员:王曼莉;代理审判员:覃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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