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损害赔偿案 表见代理、账户质押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

和平里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07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丽蓉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潘某是否享有融资的授权?王某是否应承担潘某的行为后果?
本案中,王某只承认其对潘某的买卖股票的授权,潘某不能划拨账户内的资金,且通过笔迹鉴定,可以认定授权委托书确实不是王某本人签署的。因此,潘某进行融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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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0726号。
2.案由:证券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35岁,蒙古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田某,北京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焦鹏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青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和平里营业部”)。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和平里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丽蓉;代理审判员:崔晓林任颂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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