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退保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一经字第5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育海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合同未约定退保收取手续费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如何收取手续费?
1999年3月30日,保监会向全国各保险公司下发保监发〔1999〕57号《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要求各保险公司“在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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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3)龙民二初字第18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一经字第568号。
2.案由: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陆某,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代理人:赵良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2003年9月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颖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治强;审判员:吴育海;人民陪审员:余沃恒。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甘文萍;审判员:李燕何苏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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