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期限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当阳市玉阳法律服务所

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终字第6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国锋 单位: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本案讼争的焦点是保险责任一年的期限是从合同签订时确定的时间起算,还是从合同生效时开始计算,对该起算时间的正确界定影响对保险责任的认定,是双方当事人胜败的关键。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也是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双方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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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3)当民初字第959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终字第664号。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当阳市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时明,当阳市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先忠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韩国锋。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君珍;代理审判员:廖声学高见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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