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泉州市肖厝海运公司与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萍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协泰”轮方船舶配员不足、不适航的事实以及“华盛油8”轮方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全速行驶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哪方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及哪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则意见迥异。因此本案审理的关键分为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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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2002)厦海法事初字第01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53号。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泉州市肖厝海运公司(下称“肖厝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肖厝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1,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肖某,住所地泉州市。
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傅仰富泉州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杰、张昆凯福建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鄂东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杨某,住所地:黄石市。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常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诚友;审判员:陈萍萍林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审判员:薛琦;代理审判员:林泽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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