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星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因单单不符所致信用证案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0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发贵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单单不符而引发的信用证纠纷。对信用证规定的提单和其他单据之间一致性的认定,是本案一审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二审期间,法院侧重于审查修改后的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示期限内提示的问题。
首先,轻微的打字错误是否构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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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23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069号。
2.案由:信用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李某,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张冕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厦门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鹭华、邱志平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发贵;代理审判员:叶炳坤曾聆。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岩峰;代理审判员:张序涛陈少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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