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博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行再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曦雯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
1.对《粮食收购条例》第五条在本案中如何理解及适用的问题。
《粮食收购条例》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1999)博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行终字第20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行再字第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5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住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赵荣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其华;审判员:陈荣刘展耀。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道尤;审判员:陈一田梁文全。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昌;助理审判员:罗伊里朱曦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6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