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秀屿区人民政府(原莆田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

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04)秀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玉林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如下: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且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原告资格界定为“认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04)秀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土地颁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石密钦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干部。
第三人:陈某1,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王元远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玉林;审判员:林金华;代理审判员:李国洪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