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河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荣某等不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开河业主委员会

江苏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无锡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广厦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重岱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人民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本案涉及被告给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为性质的问题,以及行政机关协助司法机关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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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3)崇行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新开河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开河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新开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新开河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范凯洲江苏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浙东江苏无锡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敏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荣某,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第三人:宋某,男,195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钟某(受荣某、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男,在江苏省无锡市广厦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工作。
第三人:孟某,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第三人:徐某,女,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兴;审判员:朱重岱;代理审判员:邓敏。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张学雁;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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