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确认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

福建省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

文书字号: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04)建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中 单位: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本案属建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件不服火灾原因认定案,争议焦点有二:
1.火灾原因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观点是: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确认行为,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火灾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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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04)建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4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珍福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为福建省建宁县黄舟坊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福建省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
委托代理人:林某,福建省建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梅德生;审判员:刘云华赵建敏
6.审结时间: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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