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宜兴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行赔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萍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是否可直接受理
关于行政赔偿的程序,各国均规定了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两套彼此相关的程序制度。所谓行政处理,就是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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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3)宜行赔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行赔终字第1号。
2.案由: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开强无锡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查某(系张某之母),女,1944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住所地为江苏省宜兴市宜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女,该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埋人(一、二审):史某,男,该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建平;审判员:陈君芳杭旭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张学雁;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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