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110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焦某,男,192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焦某1(焦某之子),燕化东方红炼油厂下岗工人。
被告:李某,男,1938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建工集团总公司退休干部。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甄红。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同住六楼,被告养鸽上百只,他在楼道内、阳台、楼顶非法搭建鸽舍。我家开窗就会传来难闻臭味,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也严重影响我家人休息。我多次找他谈都没有结果。居委会多次出面,也没有解决问题。在当前禽流感严重的情况下,他无视有关部门发布的禁飞令,依然放飞鸽子,不对鸽子作出处理,现请求法院判令他拆除非法搭建的鸽舍,将其封闭的楼道公共空间恢复原状,并将鸽子处理,以保证邻里的正常生活。
2.被告辩称:我退休早,为了不给社会添负担,我养鸽子想另外多一项收入。我不认为养鸽子脏。通过养鸽子,我还把身体锻炼好了。我的窗户一直开着,没有什么问题,我没有听见鸽子有什么声音,倒是大街上汽车的声音吵得慌。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被告饲养了大量鸽子,但未参加信鸽协会。为养鸽子,被告擅自扩建阳台为鸽舍,并在楼顶私自搭建鸽舍,致使鸽粪、鸽毛经常落在原告及其他邻居的窗户上,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他邻居开窗换气、采光。此外,被告擅自将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封闭在自家中,严重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在禽流感期间,被告未对其饲养的鸽子采取防范措施,存在隐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本院在原、被告所居住的楼外照片3张。
2.证人刘某、高某的证言2份。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被告在阳台、楼顶私搭乱建鸽舍,并擅自封闭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严重影响原告及他人通风、采光、通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搭建的鸽舍,将被告擅自封闭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反映在禽流感期间,被告未对其饲养的鸽子采取防范措施,要求被告将鸽子处理,因此问题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李某拆除其在住宅楼顶和阳台上搭建的鸽舍;将被其封闭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并将渣土清理干净。
2.驳回焦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
(六)解说
本案原、被告同住一层楼,双方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对于相邻关系中一方行使权利,应当以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为限度。本案被告饲养了大批鸽子,擅自在阳台、楼顶私搭乱建鸽舍,封闭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致使鸽粪、鸽毛飞到原告窗上,严重影响了原告开窗通风换气及邻居采光和正常通行。特别是在禽流感疫情严重时期,被告不做防范工作,违反禁飞的防范措施,更是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巨大隐患。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排除被告给其造成的妨碍,理由正当,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其在住宅楼顶和阳台上搭建的鸽舍,将被其封闭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并将渣土清理干净。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本案原告提出的另一个诉讼请求是将鸽子处理。养鸽子本身并不违法。本案被告错在为养鸽子私搭乱建鸽舍,封闭公共通道,妨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所以判决排除妨碍。在禽流感疫情时期,被告违反禁飞的防范措施,是否就应将其所养的鸽子宰杀,不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因此本案不能作出宰杀鸽子的决定。所以判决驳回了原告这方面的诉讼请求,也是正确的。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佳)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6 -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