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诉李某其他相邻关系案 相邻关系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

燕化东方红炼油厂

北京市建工集团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1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曾佳 单位:
本案原、被告同住一层楼,双方为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对于相邻关系中一方行使权利,应当以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为限度。本案被告饲养了大批鸽子,擅自在阳台、楼顶私搭乱建鸽舍,封闭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致使鸽粪、鸽毛飞到原告窗上,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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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1101号。
2.案由:其他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焦某,男,192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工人。
诉讼代理人:焦某1(焦某之子),燕化东方红炼油厂下岗工人。
被告:李某,男,1938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建工集团总公司退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甄红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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