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扬州勤业塑料彩印厂排除妨碍案 空间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扬州华朋律师事务所

勤业彩印厂

扬州市监察局驻扬州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

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扬民一终字第2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启萍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因空中电力线路的架设而引起的纷争。本案涉及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具体的行政行为、扬农公司架设电力线路对勤业彩印厂对其现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及未来利用是否存在影响以及扬农公司是否侵犯了勤业彩印厂的空间使用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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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3)扬广民一初字第88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扬民一终字第293号。
2.案由:排除妨碍。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农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蒋敏、胡庆生江苏扬州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扬州勤业塑料彩印厂(以下简称勤业彩印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勤业彩印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谢某,男,汉族,扬州市监察局驻扬州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钱剑奎江苏扬州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顾和兵、殷庆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启萍;审判员:黄松林李卫。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国凡;审判员:王小川方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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