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贺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买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26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邢文川 单位: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二,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可能问题。
1.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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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2004)足民初字第134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263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又名杨某1),男,30岁,汉族,重庆大足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蒋达均,永川市三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贺某,男,53岁,汉族,重庆大足县人,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杨本华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蒋勇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唐某,女,51岁,汉族,重庆大足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本华蒋勇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邢文川。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申和平刘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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