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利发技术开发公司诉王某、王某1民间借贷案 连带保证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36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川江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1.原告利发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虽然本案是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首先涉及的焦点就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针对王某1提出的北京市利发技术开发公司(简称利发公司)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无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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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3)平民初字第377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3670号。
2.案由: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利发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利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某(曾用名芮某1),经理。
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上诉人):王某1,男,195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二审):魏新平、周杨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张国栋。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谦;代理审判员:王媛媛胡心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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