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霍某及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第三人代为履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中医院

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鼓楼中医院

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119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平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资合公司作出的履行房款给付义务的承诺如何定性,是认定为保证债务,还是第三人履行债务,抑或债务转移。
我国法律对该种承诺的性质及效力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学者及审判实践中也见仁见智、观点不一。
1.第三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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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804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11983号。
2.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北京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王某1,男,1974年出生,汉族,北京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上诉人):霍某,女,195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宣武区中医院大夫,住北京市东城区。
诉讼代理人:陈占民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北京市鼓楼中医院医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3,男,1932年出生,汉族,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诉讼代理人:林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延贵。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蓉蓉;审判员:张振越王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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