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亮达塑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谭某买卖合同案 交易习惯的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月娆 单位: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交易习惯在合同的解释中的适用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即2003年4月26日出仓单据上“以6万套为准已结数”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告主张是结刀具总数,被告则主张是结清货款。从本案来看,由于双方长期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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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二初字第6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阳江市亮达塑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阳东县工业园永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1,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林良国广东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1970年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乃正;审判员:姚智发林国锐
6.审结时间: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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