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青春贸易有限公司诉吕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文珍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承担问题。
1.本案涉及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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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03)城民初字第107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莆中民终字第295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青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白麒麟公寓。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叶某,男,汉族,福建青春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金森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林海木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吕某,男,汉族,经商,住莆田市城厢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林炳冲福建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文珍;审判员:陈建郭林仁杰。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金标;审判员:李玉坤;代理审判员:方珍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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