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伪造有价票证、销售赃物案
案由:
有奖销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区电信公司系统集成分公司

广西区电信公司系统集成分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纪娜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某、滕某伪造有价票证、销售赃物一案,该案件是利用负责长途电话卡数据的职务之便,用软件随机生成多组卡号和密码,将未经部门许可的卡号和密码输入电信部门的数据库,待确认后,将这些数据印刷成卡,并在市场上倒卖。该案是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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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45号。
2.案由:伪造有价票证、销售赃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平。
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区电信公司系统集成分公司市场部职员。因本案于2003年7月19日被抓获,同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滕某,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区电信公司系统集成分公司市场部经理。因本案于2003年7月19日被抓获,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亦工;人民陪审员:刘杰农智
6.审结时间:20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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