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湾农行珠海市南湾支行诉珠海市扬富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南湾农行珠海市分行法律事务部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邱丹 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验资机构的公信会计所是否应对扬富公司的出资瑕疵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或增资时的股东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我国推行强制验资制度的目的在于力求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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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2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南湾农行珠海市南湾支行(以下简称“南湾农行”)。
负责人:卢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正云,中国南湾农行珠海市分行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告(上诉人):珠海市公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公信会计所”)。
负责人:邓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钟欣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市扬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富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1,女,1966年4月生,珠海市人。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2,男,1980年6月生,珠海市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烈斌;审判员:杨晓兰徐素平。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海森;代理审判员:胡田邱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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