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南京市鼓楼区至乐书社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0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韬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虽然当事人基于各种因素考虑,最终以调解结案。但笔者认为一审的判决过程及判决结果较好地给我们提供了解决此类纠纷的思路。现试图就与本案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1.本案所涉出版合同是否成立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所涉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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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苏中民三初字第006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072号。
2.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颜某,苏州市第十中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蔡钟纯江苏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庆国江苏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树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至乐书社(以下简称“至乐书社”)。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书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高建军南京大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蔡某1,该书社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劼纯;审判员:管祖彦;代理审判员:柏宏忠。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健;代理审判员:顾韬施国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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