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余江县供销社

余江县委组织部

昆明市上海馨艺补发中心

昆明市上海馨艺补发中心

鼎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三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蔺以丹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准确确定案由是明确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方向的重点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现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领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第三种是违约行为,其他都是侵权行为,而第三种又存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六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三终字第59号。
2.案由:侵害商业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余江县供销社下岗职工,昆明市盘龙区东方永青补发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吴某,余江县委组织部干部,昆明市上海馨艺补发中心业主。
被告:缪某,昆明市上海馨艺补发中心实际经营者,系被告吴某之妻。
被告:周某,昆明市上海馨艺补发中心员工。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薛昆余、赵文良,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江;代理审判员:蔺以丹蔡涛。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莹;审判员:杨惠张淑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