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不服无锡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重岱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由原告程某申请变更自己的出生年月,未被户口管理机关同意而引起的第二次行政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证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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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5)崇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行终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公安其他行政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程某,男,1948年10月15日生,汉族,在无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程某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袁某,该局法制处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重岱;代理审判员:邓敏刘刚。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张学雁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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