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某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案
案由:
违法司法罚款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

新市区执法局

新市区执法局法制科

新市区执法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新市区执法局强制拆除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被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是本案中颇具解说法律意义的三个层面的问题。
1.关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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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5)新行初字第59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托某,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西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新市区执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牟某,新市区执法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女,新市区执法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吐某,新市区执法局法制科科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刚;审判员:热孜万;人民陪审员:杨芳。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库都斯;审判员:刘瑞东;代理审判员:田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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