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铜山县人事局事业人员竞聘上岗决定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法制办公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徐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松 单位: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系统内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中不服人事部门作出不予录取的处分决定引起的争议,本案应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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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4)铜行初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徐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事业人员竞聘上岗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窦金刚江苏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铜山县人事局,住所地: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继纯;审判员:苏媛媛刘将申。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祁贵明;代理审判员:刘红刘建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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