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不服濉溪县教育局、濉溪县人事局不履行行政义务案
案由: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淮北市148法律服务所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行终字第022号,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行赔终字第0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丽 单位: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属一起涉及教育的行政附带赔偿案件。原告与被告签订委培安置协议后因未能实现安置目的,遂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我们应关注的问题有两个:
1.涉案培训安置协议能否构成行政合同,是该案的关键问题。
行政合同既有国家行政的特点,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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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2004)濉行初字第071号,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2004)濉行赔初字第022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行终字第022号,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行赔终字第007号。
2.案由:不服不履行行政义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任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凭。
委托代理人:刁振扬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新忠,淮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教育局(原濉溪县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事局(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蒋某,局长。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理人:秦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该校工会主席。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范为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夫华;审判员:张明慧龚明华。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海峰;审判员:郑慧;代理审判员:高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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