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张某、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反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05)平民一初字第3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锋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事隔八年,房屋出卖人以房款未付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背后隐藏的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由于事件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近年来飙升迅速,八年前的房屋买卖价格与现在已有了天壤之别。因此,出卖人不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买卖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05)平民一初字第38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金某,男,1970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雁萍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睿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1958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文友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朱某,女,1957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文友江苏苏州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作新;审判员:王文萍;代理审判员:刘锋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