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诉吴某、《艺术评论》杂志社名誉权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民族音乐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艺术研究所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艺术评论》杂志社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

《艺术评论》杂志社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斌 单位: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民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不被非法贬损的民事权利。法律支持正当的学术争论,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对学术问题提出不同的意见观点、展开批评、进行辩论等,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即学术评论只应针对学术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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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丽中居一初字第10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第146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丽中民一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88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宣某,男,纳西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族音乐自由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马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继竑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男,汉族,云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编审。
诉讼代理人:王达人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万立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艺术评论》杂志社。
负责人:赵某,《艺术评论》杂志社社长。
诉讼代理人:王放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田某,《艺术评论》杂志社主编。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跃祥;审判员:何树兰和麟峰。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杰;审判员:杨萍赵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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