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苏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无效婚约财产协议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民一终第4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玉美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婚约财产约定效力而发生的争议。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于某与苏某为了解除双方间不正当关系达成了2003年6月11日“分手互不相干协议”和2003年12月28日协议,这两份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5)河民一初字第53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淮民一终第466号。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女,汉族,医生,住江苏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曹全南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苏某,男,汉族,干部,住淮安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光远江苏淮安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林晓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勇;审判员:刘群英;代理审判员:孙宪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