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魏某抢劫、盗窃案 限制加重原则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377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翟长玺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对魏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判处魏某十年有期徒刑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在审理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根据1997年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那么,刑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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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西刑初字第49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3772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爱军。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戴颖周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魏某,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无业。2001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1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海东;代理审判员:王台照;人民陪审员:马俊鸿。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柏军;审判员:宋磊;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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