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5)石铁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造国 单位: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是犯罪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及其实施的行为是否产生了足以使火车发生脱轨、倾覆的危险。
1.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5)石铁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
2.案由:破坏交通设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田书华。
被告人:向某,男,42岁,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工人。1983年2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8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0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祝卫青河南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英;审判员:马旭薛造国
6.审结时间:2005年5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