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柳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陈香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5)皋刑初字第02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东 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1.对犯罪人郑某、柳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生产、销售假酒的行为通常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犯罪人郑某、柳某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名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5)皋刑初字第0265号判决书。
2.案由:假冒注册商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晓健。
被告人:郑某,男,41岁,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南通市陈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香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吴光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柳某,女,39岁,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系郑某之妻。200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吴正平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承诚;审判员:杭舟陈东
6.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4日(依法延期审理)。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