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联通涪陵分公司综合市场部

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刑初字第4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进 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本案虽然是传统的盗窃罪,但在作案手段上具有新颖性,涉及犯罪对象、犯罪金额、犯罪地及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需要在盗窃罪的传统犯罪构成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理解。通过一审判决书,很容易看出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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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刑初字第476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荣。
被告人:徐某,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中国联通涪陵分公司综合市场部计费及维护员。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国权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世臣;审判员:李莉;审判员:熊开云
6.审结时间:2005年7月28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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