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诉柏业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定作合同案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二终字第1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符向军 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增值税发票是否能作为已付价款的凭证。具体分析如下:
1.增值税发票是“应收应付款凭证”,而非“已收已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本身不具有收款收据功能,不足以认定付款事实
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发票是付款的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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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5)丹民二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镇民二终字第197号。
2.案由:定作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江苏镇江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柏业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辅城坳工业区A1栋。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建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符向军。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卫芳;审判员:张玉宽杨道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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