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苏某损害公司利益案 竞业禁止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东方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润景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22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悦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虽然两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相同,但在认定苏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上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点在于公司董事、经理是否必须在与其所任职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或经理时,才构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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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674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2260号。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东方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北京东方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如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苏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润景置业有限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艾海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海燕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钟晓。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悦;审判员:阴虹;代理审判员:宁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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