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海南申海企业联合集团公司股份认购合同案
案由:
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傅海燕 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25万元是向被告追加的投资款还是认购海南交行股份的股本金。
股份认购协议是股权与公司财产权共同的产生基础,公司成立后股份认购人的地位当然转化为股东,股权也因条件成就而当然产生。股东自认...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5)美民二初字第90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54号。
2.案由:股份认购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庞春云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申海企业联合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和平北路申海大厦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智强、阎瑾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绍清;代理审判员:苏慧;人民陪审员:张美文。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泽;审判员:王曼莉;代理审判员:覃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