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南洋灯泡有限公司诉德国奥斯拉姆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通州市南洋灯泡有限公司

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

德国奥斯拉姆公司

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平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实体上,法院认定原告南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任何异议,但本案关键是当事人在已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下,能否就知识产权侵权争议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应否受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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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03号。
2.案由: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通州市南洋灯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通州市南洋灯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国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德国奥斯拉姆公司(又名欧司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哈拉巴拿(又译为海拉布鲁内)街1号。
法定代表人:T,德国奥斯拉姆公司执行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管敏正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女,1970年11月23日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兵;代理审判员:陶新琴刘琰
6.审结时间:20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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